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到某些单位工作,不实际到岗却领取薪酬。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将这类腐败行为列入惩治范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某些似是而非的“吃空饷”行为,仍然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认真区分、鉴别,以免错误适用法律规定。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刘为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与直接接受财物有区别,能否定为受贿,应区分情况分别定性处理:(1)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挂名”领取薪酬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2)如果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的差额。(3)如果特定关系人是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同意受益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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